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31日訊 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了2024年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相關情況,并發布了15個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涵蓋行政補償、行政賠償、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協議、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登記、工傷保險、非訴執行等類型,體現了山東法院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五個典型案例分別為:
一、蘇某等六人訴某區人民政府、某社區居委會收回土地批復及行政補償案
【基本案情】
2020年,某社區啟動舊村改造。蘇某等六人拒絕簽約搬遷,其住宅房屋均被強制拆除。在案涉房屋被拆除后,某區人民政府作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批復,某社區居委會作出土地收回決定及補償決定,蘇某等人不服訴至法院。因該社區長期未對宅基地房屋確權登記,相關地籍檔案又因洪水已全部滅失,在案涉房屋已被拆除的情況下,導致各方當事人對宅基地面積和數量如何認定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此外,蘇某等六人還提起行政賠償、政府信息公開等十余起關聯訴訟。
【處理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聯合濟南鐵路運輸兩級法院,聯動當地政府和社區組織,全面了解案情,查明糾紛根源在于社區長期疏于宅基地管理、未依法確權頒證導致拆遷時無法準確認定住宅房屋信息,通過綜合利用群眾舉證、基層調查和電子地形圖、航拍圖等現代技術手段,本著尊重歷史、還原事實的原則,根據每戶實際情況和村改政策,最終將每戶的合法宅基地面積和數量進行固定和確認,并逐步取得各方當事人的認可。經十多輪協調磋商,各方就補償及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蘇某等人撤回對本案及十余起訴訟。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通過“院院協作+府院聯動”破解“一人多案、一事多案”的典型案例。張軍院長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中強調,行政訴訟“一人多案、一事多案”問題較為突出,各級法院要增強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意識。針對舊村改造引發的諸多行政爭議,三級法院協同合作,抓住宅基地面積如何認定這一問題根源,分頭與各方當事人就相關問題釋法答疑,做各方關系的“修復匠”,同時加強與基層政府、社區自治組織聯動協調,凝聚合力,在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的基礎上,優化調解方案,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利益。本案的妥善處理,徹底終結了各方當事人長達多年的對立僵持狀態,通過“一事解”帶動“多案消”,真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二、宋某等七人訴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某區人民政府作出《關于對某棚戶區改造工程項目房屋征收的決定》,并于同日發布征收公告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宋某等七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因宋某等七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未達成補償協議,某區人民政府對宋某等七人名下房屋分別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規定給予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宋某等七人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處理結果】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七起案件案情基本一致,決定選取宋某、于某案作為示范性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法院從主體、依據、程序、實體內容四個方面,審查認定某區人民政府對宋某、于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合法正當,遂判決駁回宋某、于某的訴訟請求。為實質化解爭議,在示范性判決作出后,立即啟動府院聯動機制,在全面掌握每名當事人實質訴求基礎上共同商定協調化解方案;同時,以宋某、于某案為例向其余案件當事人詳細釋明法律依據和裁判邏輯,消除其對補償政策的疑慮。最終,在宋某、于某案的示范引領作用下,經多輪協調溝通,其余案件當事人均撤回起訴,七起案件全部得到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通過“示范訴訟+釋明引導”實質化解群體類糾紛的典型案例。在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群體性類案多發,且化解難度大,如若處理不好,還可能引發更多的潛在訴訟。行政示范性訴訟可以發揮宣傳教育和示范引領作用,推動群體性類案的有效化解。在宋某等七人訴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類案中,人民法院首先通過示范性訴訟嚴格審查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然后針對當事人實質訴求開展釋法答疑,將個案裁判的法律效果延伸至類案化解,在支持行政機關合法行政行為,踐行“監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監督”理念的同時,也為被征收群眾提供了案例參考,有利于引導當事人理性維權,避免盲目訴訟,既節約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又實現了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三、某公司訴某縣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某公司與某縣人民政府授權單位簽訂《PPP項目合同》,約定該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與縣政府采用PPP模式合作實施某孵化基地項目,合作期限為12年。后案涉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進入運營階段。根據合同約定,項目進入運營期后,縣政府應依約按年支付政府可用性付費,但縣政府未能履行相應支付義務。2024年1月,某公司以某縣人民政府逾期付費構成違約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解除(提前終止)合同并支付提前終止合同補償金1.6億元。
【處理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縣人民政府在案涉《PPP項目合同》及補充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但補償金的最終確定需以審計為前提。在某公司提出審計申請后,法院多次與雙方溝通,減少分歧,最終推動審計工作順利完成,為解決糾紛找到突破口。審計結論作出后,雙方對提前終止合同的補償數額有了清晰認知,法院綜合考慮市場環境、財政情況以及案涉項目對企業經營狀況、政府公信力影響等因素,秉持實質解紛理念,十余次組織各方當事人溝通協調,最終促使雙方就案涉協議糾紛及補償金支付等事宜達成調解協議,實現雙贏共贏。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做實“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促進行政機關守信踐諾的典型案例。實質化解行政協議爭議是企業經營與政府公信力之間的“黏合劑”。行政協議一經簽訂具有公信力和既定力,在協議不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時,各方均應依約履行協議,不得隨意變更、解除。本案從服務大局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把“實質性”和“一次性”作為解決爭議的標準,改變“被動審查行政行為、依法作出司法判斷”的傳統審判模式,主動在審判的全過程、各環節開展爭議實質性化解,找準案件突破口,統籌推進案件全盤解決,避免了后續執行、交接等諸多問題,促推依法行政與誠信守約有機統一。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在企業合理訴求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間找到平衡點,實現了各方多贏的局面,為提升當地營商環境“軟實力”,筑牢經濟發展“硬支撐”,推動誠信法治政府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李某等人訴某市住房服務保障中心及某房地產公司
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人系某小區業主。該小區于2013年3月開工建設,某房地產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加建行為。后該公司向某市住房服務保障中心提交虛假規劃審批材料,騙取了小區商品房預售許可。李某等人自2016年起陸續購買該小區房屋并辦理預售登記。后某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該小區房屋系違法建筑并予以沒收。李某等人面臨房屋無法辦理房產證、被沒收后仍需償還房貸的困境,遂以某市住房保障中心在辦理預售審批時,對某房地產公司提交的虛假規劃審批手續沒有盡到核查義務,造成重大損失為由,起訴要求行政賠償。
【處理結果】
膠州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由某房地產公司違規加建引發,主要過錯在該公司,而該公司已因未履行處罰決定被法院強制執行,不具有賠償能力,判決方式并不是最優解決方案。法院經過綜合研判,提出解決路徑,一方面協調教育部門解決案涉小區業主子女入學等實際困難,同時積極推動解決案涉小區房屋確權頒證問題。法院主動報請市委、市政府協調多部門召開四次專題調度會議,通過協調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變更行政處罰、協調規劃住建部門調整規劃許可、責令房地產開發公司補繳稅費和罰款等方式,最終為全部居民解決不動產權登記難題。已提起訴訟的六起案件全部達成和解,法院裁定準予當事人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通過“穿透式審查+部門協同”實質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典型案例。針對案涉小區居民“錢房兩空”的現實困境,人民法院沒有簡單地圍繞賠償爭議進行審理裁判,而是運用穿透式思維,抓住當事人“產權登記難”的實質訴求,通過府院聯動機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法院主導、部門協同”的解紛格局,實現從“就案判案”到“源頭解紛”的轉變。本案的妥善處理,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之間實現平衡,彰顯了司法與行政協同發力破解群眾“急難愁盼”的制度優勢,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體現了司法的靈活性,是新時代行政審判服務基層治理、護航民生福祉的生動實踐,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五、李某訴某區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村村民,其承包的部分土地被某區人民政府征收。相關補償款已經按照“包干”標準全部撥付到該村村集體,由村集體進行發放。村委會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方式,決定按照“據實清點”的標準向村民支付青苗補償款。李某后來得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規定應按“包干”的標準支付青苗補償款,遂以某區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區政府補足“包干”標準與“據實清點”標準之間的差額。
【處理結果】
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調查發現,李某背后還有70戶同樣情況的村民,為討要補償款差額已訴訪多年。為減輕群眾訴累,避免程序空轉,法院積極聯系區政府、街道辦相關負責人,闡明行政監督責任,督促其指導村委會依法做好征地補償款分配工作;在此基礎上,組織涉訴各方召開兩輪調解會,當面釋法說理,幫助各方消除顧慮、建立信任;經多輪協調,村委會最終同意再次組織召開村民會議,并研究制定了新的補償方案,向70余戶村民足額補齊補償款。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主動延伸審判職能,避免“就案辦案”和“程序空轉”的典型案例。張軍院長強調,老百姓到法院是為了解決問題的,絕不是來“走程序”的。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時,沒有“就案辦案、一判了之”,而是穿透個案表象,敏銳捕捉到群體性矛盾隱患,通過主動延伸審判職能、督促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監督職責的方式,指導基層自治組織依法依規決策,既維護了征地補償政策的嚴肅性,又保障了被征地村民合法權益,有效避免了“程序空轉”。本案的成功化解,破解了村民多年來的訴訪難題,取得了既“定分”又“止爭”的良好效果,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智慧與擔當,書寫了司法為民的新答卷。
六、房某甲訴某農業農村局及房某乙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案
【基本案情】
房某甲與房某乙均為某村村民。房某甲服刑期間,其承包地由房某乙之父(已故)耕種。后該村集體土地統一分配時,房某乙將案涉地塊劃入自己名下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房某甲刑滿釋放后,在原承包地上種植果樹,房某乙以其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由主張房某甲侵權并提起民事訴訟。房某甲反訴要求房某乙返還土地并賠償損失,同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農業農村局為房某乙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處理結果】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是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行政爭議,解決民事糾紛是化解行政爭議的突破口,也是最終化解矛盾的基礎。法院確立“民事糾紛與行政爭議協同化解”的思路,依托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多次與當事人溝通,精準把握其“消除侵權紛爭、確認權利歸屬”的實質訴求,聯合農業農村局、街道辦、村委會等多方力量,擬定多個和解方案。經聯合調解,就案涉地塊使用權歸還房某甲、整地時房某乙購買的石料由房某甲配合清運等事宜,雙方達成一致并自愿撤訴,行政登記爭議與民事侵權糾紛通過一次調解實現“多案同結”。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打破民行訴訟壁壘,實質化解“民行交叉”糾紛的典型案例。實踐中,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交叉案件日益增多,此類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往往較為復雜,容易引發循環訴訟、民行裁判沖突等問題,導致矛盾糾紛難以得到實質化解。本案聚焦當事人的核心爭議,統籌考慮民行爭議的關聯性和一并化解的可行性,打破民行訴訟壁壘,將行政登記合法性審查與民事基礎爭議納入同一解紛框架,通過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整合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等多元力量,實現“民行爭議一攬子化解”。本案的妥善處理,表明行政訴訟一并解決民事爭議機制能夠有效破解“民行交叉”案件的程序困境,為此類糾紛提供了“協同解紛、標本兼治”的示范路徑。
七、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飯店加工制作的油炸花生米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發現該食品不合格,經詢問調查,認定該飯店經營者韓某加工該批次花生米2.5公斤。同年5月,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經營生物毒素超標食品為由,對該飯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因該飯店未主動履行處罰決定,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處理結果】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對強制執行申請審查后認為,案涉違法行為雖然事實清楚,但案涉不合格食品數量較少、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有違行政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法院啟動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向某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案涉處罰決定存在“過與罰不相當”等問題,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審查認識到行政執法裁量不當,撤回非訴執行申請。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運用“非訴審查+提示建議”實質化解“小過重罰”問題的典型案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是行政處罰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小過重罰”不僅違反法治原則,也會對營商環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人民法院要強化司法監督功能,通過非訴執行程序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雙重審查”,倒逼行政機關提升執法精度;行政機關則須審慎行使裁量權,不應簡單地套用處罰標準,生硬執法,應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主觀過錯、客觀危害、社會影響等因素,正確把握和適用行政處罰法中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規定。本案的妥善處理,既有利于保護小微企業,又有利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彰顯了過與罰相當、法理情統一,讓執法司法更顯力度和溫度。
八、李某訴某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李某向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轄區內一購物超市銷售的“酒糟藏酒”系假冒偽劣商品。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為,該商品進購單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遂將相關線索移送至相應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并告知李某該處理結果。李某不服,向某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某區人民政府復議認為,李某與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決定駁回李某的行政復議申請。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
【處理結果】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并未拘泥于審查本案表面爭議,即當事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而是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直擊本案背后的實質訴求,即消費者與商家未達成協調解決方案。法院啟動訴復銜接機制,與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梳理各方權責,經多輪協調、釋法明理,最終促成李某和商家達成和解。后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封特別的撤訴申請,載明“情之為系,以情感人;理之為義,以理服人;法之為道,以法化人。感謝貴院為法治營商環境作出的積極貢獻和辛苦付出,體現了優秀的政治作風和服務意識,原告表示衷心的感謝并致以崇高的敬意”,案涉爭議得到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抓住當事人的實質訴求,與復議機關共同推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的典型案例。投訴舉報類行政案件的實質化解,既關乎消費者切身利益,也事關市場秩序穩定有序。若機械審查行政機關處理投訴舉報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聚焦爭議實質化解,容易忽視行政相對人實質權益的保護,造成程序空轉與資源浪費。本案堅持“一審定分止爭”原則,通過府院聯動柔性化解行政機關與投訴人的爭議,將案件審理重心轉化為協同調處消費者與商家的關系,為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找準了方向。該案協調處理,有效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增強了司法公信力和公眾信任度,更以案結事了為導向,助力構建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投訴舉報類行政案件實質化解提供實踐參考。
九、某養老中心訴某縣人社局及古某某工傷認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古某某入職某養老中心廚房崗位,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后古某某在工作時不慎滑倒摔傷。某縣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古某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某養老中心以古某某已達退休年齡、無法為其繳納社保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案涉工傷認定決定。
【處理結果】
莒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受傷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及工傷認定法律要件,古某某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法院認為本案存在和解基礎:古某某因傷導致生活困難亟需賠償,而養老中心對超齡務工人員工傷認定規則存在認知偏差,遂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向養老中心釋明“超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務工農民應納入工傷認定范疇”的司法規則。經多輪溝通,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某養老中心當庭向古某某支付賠償款并自愿撤訴。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通過“辨法析理+調解促和”實質化解工傷保險糾紛的典型案例。超齡勞動者再就業已成為不可回避的用工現象,也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用工狀況,對于超齡勞動者的用工關系、工傷保險待遇成為關注度較高的話題。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把握《工傷保險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復精神,既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工傷保險法律規范的嚴肅性,不應隨意擴大適用范圍。本案打破“已滿退休年齡即勞動關系終止”的機械認知,明確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超齡務工農民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仍受《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釋法析理,踐行了案件“到我為止”的司法理念,既減輕當事人訴累,又節約司法資源。本案的妥善處理,彰顯了行政審判在平衡勞動者權益與企業責任、服務民生保障中的重要價值,為超齡務工人員工傷認定爭議提供了“以調止爭、實質解紛”的實踐樣本。
十、周某甲訴某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1991年,周某甲與李某在當地鄉鎮政府依法登記結婚,后于2020年經法院判決離婚。1997年,周某乙冒用周某甲的身份與張某在當地鄉鎮政府登記結婚。因周某甲被冒用身份證號與他人結婚,導致其在離婚后無法辦理新的結婚登記,遂訴至法院,請求某縣民政局依法撤銷其與張某的婚姻登記。
【處理結果】
利津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兩高兩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對冒名頂替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依法認定起訴期限,對被冒名頂替者不屬于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時間應予扣除,但最長不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后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據此,周某甲對案涉婚姻登記行為的起訴存在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為實質化解爭議,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向縣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民政局更正婚姻冒名登記行為。某縣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后,立即啟動專項治理工作,自行撤銷錯誤的結婚登記,同時在全縣開展婚姻登記檔案摸排,另一起冒名登記糾紛也得以順利化解。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通過發送司法建議推動行政機關自行糾錯的典型案例。實踐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婚姻登記或公司登記等行為,嚴重侵犯個人信息安全,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民生問題。本案中,人民法院摒棄就案辦案思維,通過發送司法建議推動行政機關主動糾錯,既為群眾消除了虛假婚姻登記的“歷史包袱”,又促進了司法與行政的有效銜接。行政機關以個案為契機開展全縣排查整改,達到了“辦理一案、規范一片”的良好效果,切實維護了婚姻登記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為此類案件的妥善處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十一、朱某某訴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系某村村民。2023年6月,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接到群眾舉報,根據提供線索,經調查發現朱某某擅自圈占土地并實施硬化,存在非法占地、毀壞林地的違法行為。同年10月,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朱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拆除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并予以罰款。朱某某認為處罰過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
龍口市人民法院依托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啟動和解程序,期間,朱某某情緒激動,對處罰依據及合理性提出質疑,行政機關堅持執法的合法性,和解工作一度停滯。承辦法官與和解員結合案件實際,向朱某某釋明非法占地、毀壞林地的危害性以及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同時從處罰決定履行的現實困難出發,引導雙方理性協商,妥善化解矛盾,行政機關負責人現場為朱某某答疑解惑,闡明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最終,朱某某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并恢復土地種植條件,完成了整改,雙方就其他罰項達成和解協議。朱某某自行撤訴,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依托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例。行政訴訟作為“官民”溝通的橋梁,其價值不僅在于法律評判,更在于通過爭議化解實現執法理念與群眾認知的“同頻共振”。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行政爭議審前和解中心,發揮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應訴中的關鍵作用,在守住法律底線的基礎上,優化和解方案,既保障當事人充分表達訴求的權利,又強化行政執法透明度,促使當事人從“對抗性維權”轉向“實質性糾錯”,實現了“違法事實清楚認定、法律責任剛性落實、執法尺度柔性把握”的有機統一。同時,本案以個案處理為契機,向社會公眾傳遞了土地資源的重要性,推動形成“尊法守法、保護自然”的社會共識,彰顯了司法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與生態文明保護中的雙重職能。
十二、某公司訴某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2021年6月,在黃河灘區“清四亂”行動中,某公司經有關單位支持或許可但未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將廠房建在黃河河道范圍內,被納入清理范圍。2022年6月,因某公司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某縣人民政府在未對其廠房進行勘測調查登記的情況下即組織實施拆除,并復耕。某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
【處理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縣人民政府對某公司實施的拆除行為違反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應確認該行為違法。對于某公司主張的廠房損失,其建設經營行為未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自身存在過錯,但經過有關單位的支持或許可,基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某縣人民政府應對該公司主張的合理損失給予合理彌補;由于拆除前未對廠房情況進行調查登記,經各方舉證后,仍難以確定具體賠償內容,直接作出給付判決的時機尚未成熟。法院判決前,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協調釋明依法應在明確賠償范圍、標準和方式的基礎上,判令某縣人民政府對某公司的廠房損失限期作出行政賠償決定,同時對某公司主張的動產損失酌情判決相應的賠償數額。判決作出的同時,法院又向縣政府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依法及時履行判決。后縣政府作出賠償決定,某公司與縣政府達成協議并領取賠償款。此外,黃河灘區“清四亂”涉及的多起類似糾紛也以此種方式得到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踐行“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理念,妥善處理行政賠償爭議的典型案例。張軍院長強調,實質化解行政爭議要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在判決與調解的關系問題上,前者重在體現正義,后者重在促進和諧,二者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輔相成。人民法院在支持黃河流域生態治理的同時,糾正行政機關“重結果、輕程序”的執法傾向,明確違法強拆的法律后果。對于違法強拆引發的損失賠償問題,當事人存在信賴利益保護時,行政機關應基于各方過錯對其合理損失給予適當賠償,對賠償調解不成的,應依法及時判決,避免賠償爭議久拖不決。對能夠確定賠償數額的,直接判決賠償;對個別難以確定賠償內容的,為行政機關劃定賠償底線,責令其在調查或裁量后限期作出賠償決定,同時借助司法建議督促其依法及時履責、完善執法機制,避免“一判了之”和“程序空轉”。
十三、弭某某訴某鎮人民政府不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案
【基本案情】
弭某某戶籍長期登記于某鎮某村,婚后未遷出,并在該村分得承包地。因S243省道建設項目,某村啟動拆遷改造,某鎮人民政府制定《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該方案規定村民按人均40平方米標準安置,同時規定“已經出嫁,戶口未遷出的,一律不予安置”“在村內無住房,戶口在本村的,一律不予安置”,某鎮人民政府以弭某某已經出嫁、在村內無住房為由,拒絕對其進行補償安置。弭某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鎮人民政府對其履行補償安置職責。
【處理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外嫁女”獲得村民安置補償待遇的條件可界定為“戶籍在娘家村集體+在娘家村集體生產生活(或以農村務工人員身份在外務工)+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分得土地+在娘家村集體之外沒有享受補償安置待遇+無證據證明其未履行村民義務”,避免“兩頭占、兩頭空”;同時,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以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為代價的補償安置方案和村民會議決定等相關內容,均不能作為認定“外嫁女”無法獲得村民安置補償待遇的證據或依據。本案中,弭某某戶籍未遷出,在娘家村有承包地,作為農村外出務工人員長期在外務工,回村與父母居住符合社會常理,婆家村證明其未給予承包地及拆遷待遇,且某鎮人民政府未能證明其屬于“空掛戶”。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外嫁女”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權益。某鎮人民政府以“外嫁女”身份排除弭某某安置資格的理由不成立。遂判令某鎮人民政府按人均40平方米標準為弭某某安置或支付相應的補償款。判決后,雙方達成履行協議,爭議得到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通過公正裁判發揮規范指引作用,實質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推動社會治理升級的典型案例。隨著農村社會的發展進步,“外嫁女”權益保障糾紛逐漸進入司法審查視野,如何有效保障“外嫁女”合法權益,不僅是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行政審判的難點。“外嫁女”能否獲得村民安置補償待遇,不能僅以婚姻或者戶籍作為衡量和判斷的單一標準,而是需結合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婦女權益保障制度等相關法律規定,考慮個案情況,在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的基礎上,判斷其與所在村集體是否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產生活關系,以其居住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作為判斷原則。本案糾正違法排除特殊群體權益的行政行為,彰顯司法對行政機關“以村民自治為名侵害特定群體權益”行為的監督力度,推動行政機關規范補償安置方案制定,確保補償標準符合法治精神,助力鄉村振興中公平分配秩序的構建。
十四、郭某某訴某鎮人民政府不履行責令改正職責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郭某某向某鎮人民政府申請,主張某村村規民約中關于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及待遇的規定違法,剝奪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及村民福利,請求責令村委會整改。某鎮人民政府經調查后,于同年11月向某村村委會送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指出村規民約有關內容與法律抵觸,要求10日內整改,但村委會未落實整改。郭某某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鎮人民政府未實質履行職責,并判令其督促村委會糾正違法條款、解決權益糾紛。
【處理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村規民約雖屬于村民自治事項,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村規民約的“責令改正”職責,需實質性消除違法狀態,而非僅停留在形式告知。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村規民約履行責令改正職責時,應當對村規民約進行合法性審查,并通過對村民自治程序性監督、對村委會工作進行指導等方式確保違法村規民約得到改正。本案中,某鎮人民政府雖形式上發出整改通知,但未跟進督促村委會落實,違法條款仍未得到糾正,屬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某鎮人民政府不僅要指出村規民約的違法性,還需通過約談、規范村民會議召集及表決規則、列席村民會議等方式督促整改,確保違法狀態實質消除。遂改判責令鎮政府繼續履行監督職責,督促村委會落實整改,并協調處理郭某某的成員資格糾紛。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確立“形式+實質”雙階審查標準,確保行政監督職責履行到位的典型案例。村民自治作為我國基層民主治理的重要制度設計,其運行質量直接關系到基層社會的公平正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構建的“違法村規民約責令改正”制度,旨在平衡村民自治與行政監督的關系,但實踐中因規范模糊導致履職標準爭議頻發。本案糾正了“一紙通知即履職”的形式履職傾向,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村規民約,應當實質性履行“責令改正”的監督職責,督促違法村規民約得到改正,否則屬于未全面履行法定監督職責。本案的處理結果,厘清了行政權介入村民自治的限度,即行政機關不得直接修改村規民約,而是應通過程序性指導,推動基層自治組織自主糾錯,明確了行政機關履行責令改正職責需完成“違法認定-程序指導-結果落實”全鏈條監督。
十五、張某訴某縣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張某系某飯店經營者。劉某酒后到其飯店內就餐時,用桌角開啟啤酒瓶。張某擔心瓶蓋磕壞木制桌面,上前勸阻,引起劉某不滿。劉某先實施摔酒瓶和辱罵等行為,后又推搡張某,雙方發生爭執直至廝打。其間,張某兩次扔出空啤酒瓶進行還擊。最終二人均摔倒在地,二人起身后,劉某頭部受傷流血。經鑒定,劉某構成輕微傷。某縣公安局認定雙方互毆,對劉某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六日,對張某以毆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并罰款200元。張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請求撤銷案涉處罰決定。后案件被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處理結果】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法發〔2020〕31號)第二條、第九條規定,區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要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公安機關在對當事人作出治安處罰時,不能僅看損害后果,還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形成原因和損害發生過程。本案中,本次沖突產生的直接原因是劉某酒后尋釁滋事,率先發動攻擊行為。劉某系年輕男性,身高約1.8米,張某系中年女性,身高約1.6米,體型偏瘦,當劉某猛推打張某時,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實施,立足當時處境,張某為制止不法侵害,利用隨手拿到的身邊物品進行還擊,且兩次拿起的酒瓶均未碎裂即甩飛,擊打明顯不具有攻擊力,并未采取明顯不當的暴力,未超過必要限度,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不予治安管理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是法檢協同“以個案正義推動規則完善”,實質解決治安管理處罰爭議的典型案例。法不應向不法讓步。長期以來,正當防衛的認定存在模糊地帶,“各打五十大板”和“還手即互毆”的執法現象普遍存在。本案明確治安案件中應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對于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還擊,構成正當防衛的,應不予處罰,同時還應區分防衛行為與相互斗毆,不能僅看他人身體的傷害后果,而應當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本案確立的審查標準,推動正當防衛制度在治安立法領域進一步完善、在行政執法中從“休眠”走向“激活”,彰顯了法律會為公平正義撐腰,向社會傳遞“合法維權受保護”的價值導向,助力構建“防衛有度、執法有據”的法治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