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4-08-07 09:48:08
原標題:應細化相關參與主體的安全管理義務
來源:法治日報
原標題:應細化相關參與主體的安全管理義務
來源:法治日報
鄭州大學法學院李曉楠在《濟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4年第2期上發表題為《數字經濟背景下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治理》的文章中指出:
公共數據是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公共數據開放即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服務行為。數字經濟背景下,公共數據已經成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公共數據開放已成為必然趨勢和選擇。數據安全是公共數據開放的前提和基礎。
公共數據類別多元化、開放方式多樣性和普惠性要求與數據安全治理具有天然的緊張沖突。數據開放擴大了數據風險敞口,可能誘發數據泄露風險、數據惡意破壞風險、數據違規使用風險和個人信息保護風險,威脅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隱私安全。當前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治理存在多重局限,包括強調公共部門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而忽視社會主體的安全治理責任、公共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宣示化、公共數據安全技術規范的缺失,難以應對公共數據開放背景下的數據安全問題。
在數字技術變革帶來的社會生產關系破壞性創新下,風險社會的復雜性、不確定性進一步加劇,公共數據開放下的安全問題正是風險社會在特定情景下的反映。從消解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的沖突出發,針對公共數據開放的特征應注重回應性的安全治理。在方法論上,強調合作治理、比例治理和技術治理。合作治理強調利益相關方的治理參與和互動,從而與強調公共部門的監管權力及被監管對象的服從的傳統治理模式相區別。比例治理倡導所采取的措施與所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當相稱。技術治理強調通過數據安全技術如匿名化處理技術、加密技術、AI智能檢測為公共數據開放提供安全可信的環境;在治理機制上,強調公共數據的分類分級和許可利用機制、細化相關參與主體的安全管理義務、引入制度保障下的安全技術、拓寬公私合作安全治理機制已成為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治理的應有之義。
(趙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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