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臨沂日報
2025-08-15 10:01:08
原標題:臨沂市電梯安全條例
來源:臨沂日報
原標題:臨沂市電梯安全條例
來源:臨沂日報
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0號)
《臨沂市電梯安全條例》已于2025年6月30日經臨沂市第二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7月31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7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多元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及時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將電梯安全納入安全生產檢查范圍,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義務。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方法,推進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智能化。
鼓勵和支持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采用信息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服務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八條 本市推行電梯“保險+服務”管理模式,鼓勵投保電梯綜合保險,為電梯全生命周期安全運行提供保障。
第九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經營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明確電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電梯土建工程承擔防滲漏保修責任,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住宅小區安裝電梯的,應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確保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實現電梯機房、井道、轎廂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
推進在用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實現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電梯配置應急救援備用電源,在電梯機房內加裝空氣調節器等環境溫度控制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配置使用監控系統。鼓勵其他場所的電梯配置使用監控系統。
鼓勵電梯加裝電梯阻車系統。
第十五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給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自行管理,屬于單一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通過書面協議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出借合同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出租、出借方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電梯所有權人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二)妥善保管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資料;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救援標識;
(四)保持電梯緊急照明裝置有效運行,緊急報警裝置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五)確保已安裝的電梯應急救援備用電源、電梯機房環境溫度控制設施設備、監控系統、電梯阻車系統等有效運行;
(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進行監督;
(七)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根據日常運行的實際狀況,與維護保養單位約定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八)制定電梯應急專項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在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立即啟動預案,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
(九)開展電梯隱患排查,消除事故隱患;
(十)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干燥、無滲水;
(十一)裝修電梯轎廂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十二)對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和家具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三)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引導和監督乘客正確使用電梯;
(十四)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電梯機房鑰匙、電梯層門鑰匙;
(十五)停止使用電梯的,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落實必要的防護措施;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電梯使用單位的,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二)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等重要事項相關信息;
(三)自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負責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使用單位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變更后使用單位不明確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文明、安全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停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電梯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三)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四)拆除、損壞電梯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標識、標志;
(五)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六)用乘客電梯運載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其蓄電池;
(七)倚靠電梯門或者扶梯扶手;
(八)在電梯轎廂內蹦跳、打鬧、吸煙、使用明火;
(九)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滯留;
(十)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裝修垃圾和家具電器等物品;
(十一)攜帶犬只乘坐電梯時不遵守養犬管理規定;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人身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文明、安全使用電梯的監護職責。
發現乘用人違反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乘用人有權進行勸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提升培訓;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計劃要求開展維護保養,不得以緊急維修代替日常維護保養;
(三)維護保養現場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警示標志;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新安裝或者更換的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同時具有型式試驗證書;
(五)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發現電梯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及時排除故障;
(六)建立應急救援和故障處置等記錄臺賬;
(七)質量檢驗(查)人員或者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并進行記錄;
(八)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住宅小區的業主有權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二條 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任何技術手段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書面意見,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檢驗、檢測數據庫,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后五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系統上傳電梯檢驗、檢測信息;
(二)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書面意見,并立即向電梯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或者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的;
(二)因受水災、火災、地震、雷擊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電梯故障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對住宅電梯進行安全評估的,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受委托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安全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列支;
(二)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監督檢查的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超高層建筑的電梯;
(三)涉及安全投訴較多的電梯;
(四)近二年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
(五)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六)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建立覆蓋全市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服務網絡,保持96333電梯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暢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則調度開展應急救援。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服從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的指揮調度。除不可抗力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調度指令后,城區范圍內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其他區域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
現場救援完成后,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向電梯安全應急處置平臺報告救援情況。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未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使用單位或者電梯所有權人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更換的電梯零部件不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新安裝或者更換的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不同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型式試驗證書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采用技術手段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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