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5-07-23 09:53:07
原標題:孝子與仙女的傳奇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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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孝子與仙女的傳奇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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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建
《天仙配》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傳統劇目。孝子董永得到仙女幫助的故事,已經流傳了近兩千年。東漢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修建的武梁祠(位于今山東省嘉祥縣)后壁壁畫上,已有董永孝養父親的畫像,說明董永的孝行在當時已經非常出名。
明清以后,董永和仙女的故事被演繹為各種戲曲。有“挽歌”《槐陰記》、評講《大孝記》、彈詞《槐蔭記》、楚劇《百日緣》、婺劇《槐蔭樹》等,后來流傳最廣的就是黃梅戲《天仙配》。
董永故事原來是說董永為奉養父親欠下巨額債務。曹植的《靈芝篇》里說:“董永遭家貧,父老財無遺。舉假以供養,傭作致甘肥。責家填門至,不知何用歸。天靈感至德,神女為秉機。”看來董永家先前也曾富裕,后來家道中落,父親財產全部耗盡,董永為了奉養父親,不僅自己奮身幫人做傭工,還欠下了大筆債務,當債主逼上門來,還不知道如何償還。幸好他的孝行已經感動了上蒼,派來仙女為他織絹還債。
《搜神記》里董永的故事更進了一步,他欠債的理由更加明確:是為了妥善安葬父親,而且還賣身為奴來還債,“乃自賣為奴,以供喪事”。債主借給他一萬銅錢,還允許他在父親墓前守喪三年。服喪期滿,董永在前往債主家為奴的路上遇見了仙女。
以后的有關董永的戲曲,都延續了這個最重要的情節。黃梅戲《天仙配》也是如此。七仙女在天庭感嘆董永“賣身葬父去受苦,再回寒窯待何年”。董永自己也說:“我賣身傅家去為奴,怎能害你同受苦辛。”
“賣身為奴”的法律問題
世界上幾乎所有的文明古國的法律,都曾規定如果債務人不能及時清償債務,自己的人身就要任憑債權人處置、成為債權人的奴隸。但是,從現有的資料來看,中國古代的法律至少從秦漢時就禁止以人身擔保債務。湖北省云夢睡虎地秦簡有一類《法律答問》,其中之一載明,禁止債務人提交人質為債務擔保,提交人質的和接受人質的都要處以“貲二甲”的處罰。而按照司法慣例,凡強行向債務人索取人質的,要受“貲二甲”的處罰,被迫提供人質的債務人可以免罰。漢代的法律沿襲這個原則,禁止以債務人做奴婢來抵債,禁止“買良為賤”。
因此,在形成董永故事的時代,法律實際上是禁止因為債務“自賣為奴”的。
“役身折酬”的法律
然而,秦漢時法律禁止人質擔保債務,同時又允許債務人為債權人服勞役來抵償債務。云夢睡虎地秦簡有一條《司空律》的律文,詳細規定:如果有積欠官府債務的,就要約定日期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法清償,當天就要開始服勞役抵債,每勞役一天,抵償八錢,但如果是由官府提供飯食的,就只能算六錢。官府的伙食標準為男子每餐三分之一斗,女子四分之一斗。債務人也可以自己的奴婢、牛馬來為官府服勞役抵債,不過如果債務人是工匠、商賈就不能找人代役。勞役抵債的債務人在官府服役期間和官府的奴隸一起工作,不得作為奴隸們的監工。服役的債務人只有在每年的播種、收獲農忙季節可以回家二十天,處理家務。
東漢人王充在他的《論衡》里也曾提到窮人欠下官債只好以勞役抵償。那么當時民間的債務很可能也是用這種方式來抵償的。直到唐朝的法律仍然規定,如果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又沒有什么財產可供抵償,就應該“役身折酬”,以自己或家人的勞役來抵債。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允許的“役身折酬”抵債方式來看,董永“賣身為奴”并非真的為奴,應該是借下巨額債務而以自己的勞役來抵償。
形同具文的法律
盡管中國古代的法律似乎頗具人道精神,有維護債務人人身權利的意義,但是這些法律實際上在社會上很難得到貫徹。由于社會經濟的不發達,普遍的貧困導致大量的債務無法清償,只能以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或者勞役來抵償。
即使是在允許“役身折酬”的秦漢隋唐時期,絕大多數勞役抵債的債務人終身陷于勞役中,和奴婢沒什么兩樣,所以習俗上都以奴婢視之。真正能夠自己還清債務贖身的極為罕見,一般來說債務人只能終身淪為奴婢。董永故事是神話傳說,歷史上像他這樣以勞役抵償債務成功脫身的,只有極少數的事例。
由于實際生活中,賣子女抵債或者以勞役抵償的現象普遍存在,因此《天仙配》里董永“賣身為奴”、作為妻子的仙女也為債主勞役的情節,能夠被廣大觀眾認同,并激發出同情與感嘆,從而大大增強了這個劇目的感染力。同時,它講的又是一個神話故事,也能夠規避這一情節對于當時法律的觸犯,得以長期的公開演出與流行。
(文章節選自郭建的《古人的天平(下卷):透過傳統戲曲看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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