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臨沂日報
2025-08-15 10:01:08
原標題:關于《臨沂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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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臨沂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來源:臨沂日報
(上接A3版)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F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立法調研中有的縣區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應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推動行業有序競爭。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九條修改為“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經營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提高行業服務水平。”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調研中有的縣區提出,應當對電梯信號覆蓋問題作出規范。修改時對這一意見積極回應,增加一條,“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實現電梯機房、井道、轎廂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薄巴七M在用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實現通信和無線信號覆蓋。”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智庫專家提出,應急救援備用電源和電梯機房環境溫度控制設施與電梯安全密切相關,在修改時應當體現相關要求。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鼓勵和支持電梯配置應急救援備用電源,在電梯機房內加裝空氣調節器等環境溫度控制設施、設備。”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四、立法調研中有的縣區和人大代表提出,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進一步明確如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按照新安裝、自行管理、委托管理、出租出借的順序,重新梳理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有關規定,并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在鄉鎮、街道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過程中給予指導,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五、立法調研中有的縣區和業主代表提出,應當確保已安裝的相關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發揮作用,并要求公眾聚集場所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加強保養。修改時進行了認真研究,增加兩項,“(五)確保已安裝的電梯應急救援備用電源、電梯機房環境溫度控制設施設備、監控系統、電梯阻車系統等有效運行;”“(七)對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根據日常運行的實際狀況,與維護保養單位約定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五項和第七項。
六、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業主反映,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發現或者了解電梯存在故障問題時及時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報告。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項,“(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報告?!弊鳛闂l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四項。
七、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建議進一步研究論證條例草案第十七條關于電梯恢復正常使用前要求電梯使用單位委托進行檢查檢驗的規定。修改時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條例草案有關表述與《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有關規定不一致,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七條。
八、立法智庫專家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縣區提出,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乘坐電梯和勸阻不文明、不安全乘用電梯行為作出規定。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增加兩款,“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文明、安全使用電梯的監護職責?!薄鞍l現乘用人違反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乘用人有權進行勸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九、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關于電梯維保單位需書面告知市場監管部門的規定,建議進一步研究;第二款規定與黨中央關于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清理涉企法規政策的要求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上位法規定不相符,應當刪除。修改時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對電梯維保單位首次開展維保業務的書面告知義務作出了規定,條例草案規定的有關具體信息,應當由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第二款關于“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的規定不符合有關要求。因此,刪除條例草案第二十條。
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建議進一步研究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關于安全評估的有關規定。修改時認為,電梯有法定的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要求,是否需要委托進行安全評估,應當由電梯使用單位自主決定,不宜由法規作出強制性規定。因此,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應當”修改為“可以”。同時,為保障業主和電梯乘用人的知情權,增加一款,“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安全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十一、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和立法調研中有的縣區、立法智庫專家提出,行業內將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視為老舊電梯,建議加強監督檢查。修改時進行了認真研究,采納了這一意見,將“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列為可以委托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同時,將“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列為市場監管部門重點監督檢查對象,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五項。
十二、立法調研過程中有的縣區提出,應當對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修改時對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的有關義務進行了認真梳理,在不重復上位法的情況下,結合電梯安全管理實際,條例草案修改稿對電梯使用單位變更后不及時移交安全技術檔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更換的部件裝置不具有相關證明文件和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采用技術手段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等三種違法行為,分別設定了法律責任,并通過召開論證座談會等方式進行了嚴格論證。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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