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商報
2025-08-16 13:35:08
原標題:濟南歷城法院解鎖護綠“法治密碼”
來源:山東商報
原標題:濟南歷城法院解鎖護綠“法治密碼”
來源:山東商報
8月15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2025年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近年來,歷城法院嚴格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國家戰略,立足轄區生態保護實際,圍繞“守護綠水青山、服務綠色發展”目標,以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為抓手,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文/圖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 王曉迪
“懲治+修復”筑牢司法保護屏障
歷城法院完善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機制,延伸司法服務職能,構建司法保護網絡,打造懲治與修復并重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屏障。2016年4月,歷城法院被省高院確定為“環境資源司法實踐基地”;2018年6月,依托仲宮法庭設立環境資源審判法庭,并推進構建“三審合一”審判機制,對轄區內涉環境資源類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統一歸口審理,實現民事、刑事、行政審判協調對接,提升專業化審判效率。
歷城法院的環資法官們,針對環境資源案件“破壞易、修復難”的特點,在恢復性司法中進行深度探索與實踐,創新“懲治+修復”模式,采用“原地修復+異地補植”方案,保障生態修復機制長效運行。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環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推動生態損害賠償。發布會上通報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非法采礦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法官審理本案時開展生態修復,將退贓與生態修復同時進行,實現“刑罰+生態恢復”雙重效果。
2020年4月,時任某村黨支部書記兼主任趙某、副主任潘某與村民楊某簽訂《清運建筑垃圾協議》,意欲盜采本村90畝地塊內的“河流子”(建筑用砂石)。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楊某組織機械挖掘并銷售砂石,金某伙同高某收購317車砂石轉售獲利89萬余元,張某收購360車砂石獲利38萬余元,六人非法開采礦產品總價值127萬余元,造成土地嚴重破壞。
法院認為,六被告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構成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九萬元至四萬元。對趙某、潘某、高某、張某宣告緩刑同時禁止其在考驗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相關經營活動,另追繳違法所得35.73萬元。由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張某、趙某、潘某、楊某、金某依調解協議內容支付土地恢復治理費用102.69萬元,并分別在市級以上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本案金某等六人以“垃圾清運”為名掩蓋非法采礦的犯罪實質,法院通過審查協議與銷贓記錄精準定罪,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的村干部在適用刑罰同時宣告從業禁止令,阻斷再犯風險,為基層組織治理起到警示意義。
相鄰污染惹糾紛,誰之責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因采光、噪音等問題時有糾紛,遇到這種事該咋辦?前不久孫某才與孫某東就遇到這個難題。兩人屬于南北相鄰的村民,孫某才在北,孫某東在南。孫某東與某能源公司簽訂《惠農寶-光伏電站合作共建及托管協議》,該能源公司提供光伏設備,孫某東在其房屋二層屋頂安裝了三排(東西向,每排13塊)光伏太陽能板,光伏板北高南低,孫某東房屋二層距地面約7米,二層北墻與一層北墻之間距離3米,光伏板位于二層之上,最北沿距二層屋頂2.8米。孫某才訴稱,孫某東此前加蓋二層已對其院落采光造成一定影響,此次未經溝通安裝的光伏板進一步遮擋其房屋及庭院的采光、日照,導致其室內冬天陰冷,院落無法晾曬衣物、糧食。經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協商無果,隨后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中,經過法院現場勘察,孫某東增設光伏板確實對孫某才采光造成較大影響,孫某才系歲數較大的老年人,其居住環境長期接受不到充足的光照,必定會對其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不便和危險。法院最終判決孫某東拆除涉案屋頂安裝的最北側一排(13塊)光伏太陽能板,某能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判決在考慮農村生活實際、保障老年人居住環境權益的同時,兼顧目前戶用分布式光伏設備這種新能源產業的發展,警示光伏企業在推廣戶用項目時,須履行審慎注意義務,避免因忽視相鄰權益引發群體性糾紛。
住宅改成經營性用房,鄰居因噪音不堪其擾,最終選擇對簿公堂。石某某與案外人任某甲是鄰居。2022年5月1日,任某甲(甲方)與任某乙(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用于商務經營使用。任某乙于2022年6月15日以該房屋為注冊地成立健身中心,經營范圍涉及唱歌、燒烤、電子游戲等娛樂活動。石某某因噪音污染,將任某乙、健身中心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本案中任某乙租賃的房屋與石某某相鄰,依據石某某提交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涉案房屋屬于住宅。任某乙將涉案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未經有利害關系的原告同意,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任某乙停止在案涉房屋內的經營活動。
私自移栽百年國槐,當心獲刑
因工程需要,兩棵百年國槐需遷移,但在申請未獲批的情況下私自移栽,當心獲刑。被告人劉某為某項目清表工程現場負責人。該項目園區內有一株160年和一株180年樹齡的國槐樹,已被認定為三級古樹。前期,該項目所在管委會已就兩棵國槐樹是否符合遷移條件,向濟南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提出申請,但該申請未獲得批準。隨后劉某私自組織人員將兩棵國槐樹進行移栽,致使兩棵國槐樹長勢衰弱。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移栽兩棵已被認定為三級古樹的國槐樹,導致其中一棵長勢衰弱、另一棵瀕臨死亡,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結合劉某的認罪態度,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坦白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法律處罰,其認罪態度較好,且在案發之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酌情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五萬元。
古樹名木,是自然與文明的共同饋贈。根據《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樹齡百年以上的樹木即屬古樹,2020年3月,兩高發布《關于適用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古樹移植需經嚴格審批。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作為工程負責人,在明知審批未獲通過的前提下仍強行移植,主觀過錯明顯。本案為移植古樹劃定了法律紅線,警醒避免類似行為發生,推動社會形成重視古樹的良好氛圍。本案判決作出后,劉某在原國槐樹遷出地重新種植了兩棵新的國槐樹,劉某所在項目公司委托園林公司對移植的國槐樹進行養護,劉某本人也支付了養護費用,實現了將“懲治、教育、修復”功能有機結合,為古樹保護提供可復制的“歷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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