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稅務報
2025-05-23 09:38:05
原標題:符合規定條件,可享增值稅優惠
來源:中國稅務報
原標題:符合規定條件,可享增值稅優惠
來源:中國稅務報
允許區內企業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不同稅號下含金礦砂的物理混配業務。
允許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不同稅號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
允許液化天然氣作為國際航行船舶燃料享受保稅政策。
——摘自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的意見》
前段時間,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工作作出系統部署。《意見》明確提出,允許區內企業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不同稅號下含金礦砂的物理混配業務。允許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不同稅號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那么,《意見》的上述內容如何理解?相關企業在實踐中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保稅混金業務
符合標準進口環節免征增值稅
只要金(Au)質量分數不少于15克/噸,在進口時就能夠享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保稅混金是指將符合和不符合金精礦行業標準的兩類金礦,在海關保稅監管場所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簡單物理混配均勻,最終混配成品符合金精礦行業標準的簡單加工過程。根據《意見》,允許區內企業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不同稅號下含金礦砂的物理混配業務,意味著開展保稅混金業務的企業,將含金貴金屬礦砂(不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與金精礦進行物理混配,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享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
在以往的黃金礦砂貿易實踐中,國內冶煉企業采購國外礦砂后,通常先在境外混配,成品礦達到我國黃金礦砂標準后再進口至國內,或直接采購國外混配成品礦進口。對下游冶煉企業而言,開展保稅混金業務,能夠實現混配環節前移,使混礦產品更靠近國內市場,從而降低國內冶煉企業的采購成本、物流成本,降低貨物遠距離運輸的在途風險。同時,得益于保稅倉儲物流功能,混配后的成品礦在區內保稅場所存放期間不需要繳納進口稅費,有利于企業“整存零取”,降低冶煉廠原料庫存,降低資金周轉成本,混配后的金礦砂可直接用于冶煉,大幅提升生產效率。
那么,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黃金礦砂,應當符合什么標準呢?《海關總署關于對進口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以及《關于將第29號公告中有關黃金礦砂標準調整為新的金精礦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6號)明確,對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礦)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黃金礦砂應當符合金精礦標準YS/T 3004-2011的規定,即金(Au)質量分數不少于20克/噸。而《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進口黃金稅收政策中黃金礦砂執行現行金精礦標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77號),將有關黃金礦砂判定標準調整為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后的金精礦標準(YS/T 3004-2021),由原來的金(Au)質量分數不少于20克/噸降至不少于15克/噸。也就是說,只要金(Au)質量分數不少于15克/噸,在進口時就能夠享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5)》,黃金礦砂是指海關商品編號26169000項下的部分貨物,金(Au)質量分數不少于15克/噸(原標準為20克/噸,按照工信部YS/T 3004-2021標準,2021年10月調整后降低至15克/噸)的礦砂在進口時應按商品編號26169000.01(黃金礦砂)申報,關稅稅率與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為0%;金(Au)質量分數少于15克/噸的,雖然不符合金精礦行業標準,如黃金含量達到工業品位要求,該礦砂應按商品編號26169000.09(其他貴金屬礦砂及其精礦)申報,關稅稅率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為13%。
筆者提醒,開展保稅混金業務的企業,應關注YS/T 3004-2021標準,混合后的金質量分數需不少于15克/噸才能享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若含金礦砂金質量分數未達標,則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此外,若含金礦砂未進行混合,企業應分別按照不同的商品編號申報。
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
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納稅人憑海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相關材料,可向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免)稅。
保稅燃料油混兌業務,是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不同稅號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該模式下,國際航行船舶燃料供應企業根據國際標準和市場需求,對不同硫含量的燃料油進行一定比例的物理混兌調和,混兌后的油品硫含量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規定低于0.5%的船用燃料油加注標準,可直接用于加注國際航行船舶。
2017年,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7〕16號)提出,“在符合監管條件的前提下,允許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開展不同稅號下保稅油品混兌調和”。隨后,海南、山東、上海等多地自貿區也相繼允許在區內以加工貿易或保稅物流的方式(或者兩者兼具)開展燃料油混兌業務。此次《意見》明確提出,“允許以保稅物流方式開展不同稅號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對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規定,對國際航行船舶在我國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為13%。4號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產品編碼為“27101924”(2025年1月1日起取消稅則號27101922的5-7號燃料油與稅則號27101929其他燃料油,兩者統一調整為稅則號27101924)的產品。4號公告還將退稅節點提前——海關對進入出口監管倉為國際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納稅人憑此出口貨物報關單等相關材料,向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免)稅。
辦理出口退稅時,退稅主體為煉油廠,即報關單上體現的生產、銷售單位。若煉油廠采用代理出口方式,此時代理商需要根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 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煉油廠憑借該證明及報關單等有關資料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液化天然氣(LNG)作為國際航行燃料享受保稅政策,目的是在海關監管下,為液化天然氣提供保稅存儲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5)》,天然氣屬于品目27.11項下石油氣及其他烴類氣商品,該品目包括從天然氣或石油制得的氣態粗制烴以及用化學方法生產的氣態粗制烴,包括不論是否純凈的甲烷。天然氣根據相態不同分為液化天然氣和氣態天然氣兩種,其中液化天然氣歸入稅號2711.1100,氣態天然氣則歸入稅號2711.2100。
企業在開展保稅LNG業務時需注意,與燃料油監管政策類似,保稅液化天然氣僅能作為國際航行船舶的燃料使用。同時,液化天然氣作為危險化學品,在進出口環節,需要進行危險化學品檢驗。
(作者單位:上海海關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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