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婦女報
2025-07-22 08:30:07
原標題:未婚女子“被結婚”8年引關注
來源:中國婦女報
原標題:未婚女子“被結婚”8年引關注
來源:中國婦女報
□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 周韻曦
今年4月,欲辦理個人所得稅退稅業務的羅女士,在婚姻情況一欄填入“無配偶”并提交后,頁面竟彈出提示:經與有關部門數據對比,顯示您當前有配偶,請核實是否信息填列有誤。這一結果令從未結婚的羅女士頓感訝異,只得前往居住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查詢,才發現“自己”已于8年前在安徽省馬鞍山市與他人辦理了婚姻登記。
“你可能遭遇了‘被結婚’的騙局。”7月10日,在朋友提醒下,羅女士向文山警方報案。7月12日,安徽省馬鞍山市含山縣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經初查,含山縣黎某(女,37歲)于2017年6月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辦理婚姻登記,證實羅女士確實遭遇了“被結婚”。
遭人冒用身份“被結婚”
“目前退稅事項已在多方協調下完成,婚姻登記也已經被撤銷,處理得很快。”7月20日,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撥通羅女士電話后,她表示,目前該案件仍在調查中,調查清楚后再考慮是否追究賠償。
冒用者黎某的這一行為涉及哪些法律條款、將面臨怎樣的法律懲處?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但淑華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的規定,黎某使用羅女士的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涉嫌盜用身份證件罪,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淑華指出,即使不構成此罪,黎某的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依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可將對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
此外,根據2017年適用的原《婚姻登記條例》,戶口簿也是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出具的證件之一。“如果黎某當時提供了偽造、變造的戶口簿,還可能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的違法行為或犯罪。”但淑華補充道。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曾聯合印發《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黎某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包括限制高消費、影響信貸記錄等。”但淑華說。
雖然當地民政部門已經撤銷了這段冒名的婚姻關系,并表示不會影響羅女士以后的婚姻,但該事件確實令她遭受了退稅受阻、維權成本等諸多困擾。
但淑華建議,羅女士可就姓名權、個人信息受侵害為由向黎某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損害賠償范圍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如退稅滯納金、維權費用、因維權產生的誤工費等;如果能證明因此遭受精神損害的,也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信息共享存短板
“我完全不認識結婚證上的那個人。”值得關注的是,羅女士并不認識法律上的“丈夫”,也沒去過安徽,但“婚姻登記所用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以及上面的個人信息都是對的”。
這一說法得到馬鞍山市民政局婚登處印證:這次婚姻登記所用的身份證和戶口本都是真實的。“我們只會對登記人進行形式上的審查,即核對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不做實質審查。”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表示,“如果登記人和羅女士身份證上的照片比較像,確實可能會發生冒用。”
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已聯合推動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信息共享,為何在此背景下,羅女士“被結婚”事件仍被掩藏8年之久?
“當時共享的信息主要限于基礎身份信息,未能實現身份證掛失、補辦等動態數據的實時同步”,但淑華認為,本案中,若黎某使用羅女士遺失的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確實“只能以肉眼比對人證是否一致,存在極大的脆弱性和冒用風險”。
“我們婚姻登記處就經歷過一次冒名登記,被冒名者看到照片也驚呼:‘這個人怎么這么像我?’”山東省濰坊市婚姻登記員劉女士告訴記者,“如果沒有技術條件,婚姻登記員只能憑肉眼識別,但一些女性化妝、美容甚至整容后,確實跟身份證件上照片對比變化很大。”她說,即使后來到法院訴訟,法院也需要通過技術手段對筆跡、照片、身份信息等進行司法鑒定,才能判定。
但淑華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登記申請的審查應介于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之間,可謂審慎審查義務。
“對當事人提交的相應證件和書面材料,婚姻登記員既要查看其是否完整齊備,又要通過技術和人工手段審查其是否真實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但淑華強調,“對于任何一個環節發現的可疑情形,婚姻登記員均應加以進一步核查驗證,以確保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
制度革新與技術升級需雙管齊下
隨著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結婚登記“全國通辦”且無須戶口簿,這在便利民眾的同時,也對個人信息審核提出更高要求。
“目前,民政、公安等部門以及法院之間的公民婚姻狀況信息尚未實現全面整合,容易給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留下可乘之機。”但淑華提到,2025年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為此專門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外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安全。”
為平衡婚姻登記的便利性與安全性,進一步強化個人信息保護,但淑華建議,應打破部門間的數據壁壘,實現公安機關的個人基本身份信息、身份證狀態(包括掛失、補辦、注銷等動態信息),以及民政部門登記的婚姻狀態,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等非登記類婚姻狀態等婚姻狀況信息的閉環管理。
在但淑華看來,要實現這些,不僅需要技術層面的升級,更需要制度層面的革新。
2025年修訂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其中一個變化是在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的設備中增加了“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在但淑華看來,這意味著,隨著技術進步和信息化水平提升,婚姻登記機關使用人臉識別、指紋比對等生物特征核驗手段進行身份識別,并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聯網核對不僅成為可能,更是一種強制性義務。“這將有效防范冒名頂替、騙取婚姻登記現象的發生,提高婚姻登記工作的準確性、安全性和便捷性。”
同時但淑華建議,在此種背景下,可考慮在婚姻登記系統中設置異常預警機制。例如,可將人證查驗不一、已有婚姻關系又重復進行結婚登記等情況設置為異常情形,一旦在婚姻登記中出現異常情形則觸發報警,婚姻登記機關應根據不同的預警級別采取相應措施。在這個過程中,應“注意合理設置異常情形,避免不當限制當事人的結婚自由,并注意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但淑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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