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5-07-26 16:10:07
原標題:加強頂層設計完善民事檢察和解制度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加強頂層設計完善民事檢察和解制度
來源:檢察日報
鄭愛芝
□民事檢察和解是檢察機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化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方式。民事檢察和解是檢察機關履行民事檢察職能的應有之義,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在民事檢察和解中,檢察機關可以積極協調社會各界參與,充分利用檢察聽證程序,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多方的聯系。
民事檢察和解,是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時,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通過釋法說理,引導有和解意愿的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法律監督活動。民事檢察和解是檢察機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化解民事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方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當前,對于民事檢察和解,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相應規定,民事檢察和解從立法規制、適用案件范圍、效力認定等方面,還存在實踐操作難題,亟須深入研究。
民事檢察和解制度的理論基礎
私法自治是民事檢察和解的法理基礎。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處分自身民事權利,此即私法自治。私法自治不但體現為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的意思自治,還體現在民事主體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時,可以在法定范圍內自由處分自身民事權利。
民事檢察和解符合多元化糾紛解決的價值理念。民事訴訟是一種民事糾紛解決機制,要實現糾紛多元化解決,就需要多元協同。實現多元協同,不但需要多方力量積極參與化解民事糾紛,而且需要各方力量在確保合法的前提下,不斷與時俱進,勇于探索創新。民事檢察和解旨在引導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事檢察和解是檢察機關履行民事檢察職能的應有之義,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民事檢察監督的方式除抗訴外,還包括檢察建議、檢察和解等方式。檢察機關依法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既是對新時代社會多元化解決民事糾紛需求的積極回應,也是檢察機關在新時代司法實踐中探索創新的重要成果。
完善我國民事檢察和解制度的路徑
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在新時代“楓橋經驗”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理念的指引下,結合地方實際相繼出臺了民事檢察和解工作辦法,并且探索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方法,如一些地方檢察機關提出的“和解五法”“和解六式”等等。民事檢察和解工作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也面臨一些難題,有必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深入研究。
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相關立法。當前,對于民事檢察和解制度,僅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的《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2條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51條、第73條作了原則性規定。為使民事檢察和解制度發揮應有作用,建議從立法層面保障民事檢察和解制度的確定性、穩定性和效力。
明確民事檢察和解的適用范圍。民事檢察和解的適用范圍應以生效民事裁判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同時,要明確根據案件性質不宜進行民事和解的案件范圍,如涉及婚姻、收養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生效司法文書解除婚姻、收養等身份關系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宜進行和解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等。在此基礎上,可將以下幾類民事案件納入檢察和解的范圍:首先,生效民事裁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當事人同意和解的案件;其次,生效民事裁判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有瑕疵,但是裁判結果正確,對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影響不大,不符合提出抗訴或者檢察建議條件的案件,抑或提出抗訴可能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不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再次,雙方當事人均有和解意愿的其他案件。
規范民事檢察和解的適用程序。第一,關于民事檢察和解案件的事前審查,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民事檢察和解的適用范圍,對案件可否適用予以審查。如果符合民事檢察和解的適用范圍,則依法引導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就是否愿意接受和解及和解方案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此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民事裁判,而生效民事裁判不符合檢察監督條件的,檢察機關應告知對方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或者與另一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同時終止對案件的檢察監督審查。如果生效民事裁判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符合檢察監督的法定情形的,則應根據具體情況以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法院予以糾正。第二,關于民事檢察和解的啟動方式。民事檢察和解的啟動分為兩種情形:依當事人申請啟動;檢察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檢察監督申請后,經審查案件符合民事檢察和解的適用范圍的,可以依職權引導當事人和解。第三,關于民事檢察和解協議的達成。和解協議的達成,需要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捎僧斒氯颂岢龊徒夥桨?,也可由主持和解的檢察人員提出和解方案供當事人參考。
完善民事檢察和解的救濟程序。首先,在適用民事檢察和解過程中,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應當回避。其次,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應當終結和解程序,對于符合民事檢察監督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及時作出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的決定;對于不符合民事檢察監督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及時作出不予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的決定。
建立多元協同機制。在民事檢察和解中,檢察機關可以積極協調社會各界參與,充分利用檢察聽證程序,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基層自治組織等多方的聯系。首先,建立多元協同機制,提升民事糾紛化解質效。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居委會、村委會等社會組織的協作,集思廣益,共促社會治理。其次,不斷加強與審判機關的協同聯動。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高效化解民事糾紛方面目標一致。從司法價值追求角度來說,法院調解與民事檢察和解雖在程序路徑上各有側重,但本質上同屬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理念相通、目標同向,共同致力于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司法效果。再次,要完善民事檢察和解程序與檢察聽證程序的銜接。檢察聽證程序是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協作的重要載體,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與多方參與的機制特性,能夠有效促進當事人在充分陳述意見、厘清事實爭議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從而提升檢察和解的公信力與實效性。檢察機關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第三方參與聽證,群策群力研判案情、化解糾紛,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加強民事檢察專業化隊伍建設。專業化隊伍是提升民事檢察監督質效、維護司法公正的關鍵保障。省級檢察院和地級市檢察院可常態化開展本轄區的民事檢察和解業務培訓,舉行本轄區的業務競賽,引導和激勵檢察人員不斷提升民事檢察和解業務能力。民事檢察和解業務培訓和競賽的重點在于組織辦案人員系統學習包括民事檢察和解在內的民事檢察監督理論、法律適用、案例分析等知識,在辦案中學習、在學習中總結,在總結中提升,努力建立一支專業化的民事檢察監督辦案團隊。
[作者分別為山東省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分黨組書記、檢察長,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學院講師。本文系2024年度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應用理論研究課題《新時代民事檢察和解制度研究》(SD2024C28)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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